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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10月底前,除承擔民生任務且暫不具備替代條件的,全省完成 35 蒸噸/ 時及以下燃煤鍋爐拆除或清潔能源改造。2019年10月底前,各省轄市和縣(市)建成區內4蒸噸及以上的燃氣鍋爐完成低氮改造
2019年10月底前,除承擔民生任務且暫不具備替代條件的,全省完成 35 蒸噸/ 時及以下燃煤鍋爐拆除或清潔能源改造。
2019年10月底前,各省轄市和縣(市)建成區內4蒸噸及以上的燃氣鍋爐完成低氮改造,改造后在基準氧含量3.5%的條件下,煙塵、二氧化 硫、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5、10、50毫克/立方米。新建工業燃氣鍋爐同步完成低氮改造,氮氧化物排放濃度不高于30毫克/立方米。

2019年10月底前,各省轄市和縣(市)建成區內的燃油(含醇基燃料)鍋爐完成低氮改造,改造后在基準氧含量3.5%的條件下,煙塵、二氧 化硫、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10、20、80毫克/立方米。所有氨法脫硝、氨法脫硫的氨逃逸濃度小于8毫克/立方米。
2019 年 10 月底前,各省轄市建成區內生物質鍋爐(含生物質電廠)率先完成超 低排放改造,在基準氧含量 9%的條件下(生物質電廠6%),改造后煙塵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 10、35、50毫克/立方米。所有氨法脫硝、氨法脫硫的氨逃逸濃度小于8毫克/立方米。
2019年 6月底前,按照“主體移位、切斷連接、清除燃料、永不復用”標準,完成省轄市建成區內所有燃煤熱風爐、燃煤導熱油爐的拆除或 清潔能源改造工作。詳細的生物質鍋爐改造政策,可以咨詢在線客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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